(2017)苏1302执37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爱荣与闫春艳、马军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荣,闫春艳,马军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02执37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爱荣,女,汉族,1962年7月7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被执行人:闫春艳,女,汉族,1979年12月1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被执行人:马军义,男,汉族,1976年2月24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执行张爱荣与闫春艳、马军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军义、闫春艳所有的宿迁市宿城区苏豪银座2-110C号房屋、宿迁市宿城区海天翡翠城4-8817地下汽车库,期限均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金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耀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