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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初27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客运分公司与赵蕊、岳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客运分公司,岳鹏,赵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27660号原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客运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恒路2号。法定代表人:孙天栋,总经理。被告:岳鹏,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被告:赵蕊,女,34岁,住北京市西城区。原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客运分公司与被告岳鹏、赵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客运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红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