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37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孙兰英与执行被执行人高志远、高建华、马翠英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兰英,高志远,高建华,马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3767号申请人孙兰英,女,汉族,1950年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高志远,男,汉族,1998年8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高建华,男,汉族,1970年1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马翠英,女,汉族,1973年10月19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孙兰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志远、高建华、马翠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豫0103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志远、高建华、马翠英的银行存款108427.11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向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