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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2民初38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田辉与董业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辉,董业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402民初3858号原告:田辉,男,1975年8月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被告:董业高,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教师,住枣庄市市中区。原告田辉与被告董业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辉、被告董业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辉诉称,2016年4月10日,被告董业高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田辉借现金20万元,借款时间一个月,约定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被告董业高偿还欠款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0日起算,利息按月息2分主张);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董业高辩称,我和原告系邻居关系,借款是为了偿还别人的欠款,借款都是现金,现在没有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田辉与被告董业高系邻居关系。2016年4月10日,被告董业高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田辉借款现金20万元,并约定月息为二分,期限为一个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条一张,借款本金20万元被告至今未还。对原告按月息二分计算,自2016年6月10日起主张借款利息,被告董业高对此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院结合借条及原、被告的陈述,对被告董业高向原告田辉借款20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该借款到期后,被告董业高至今未偿还,对原告田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按月息2分,自2016年6月10日起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业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辉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二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共计4170元,由被告董业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国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相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