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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呼吉乐图申请执行鄂托克旗汇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吉乐图,鄂托克旗汇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613号申请执行人呼吉乐图,男,1974年7月7日,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前旗。被执行人鄂托克旗汇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玉玲,系该公司经理单位地址: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鑫通汇景街南宏达市场内,组织机构代码68650694-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吉乐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鄂托克旗汇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海荣审判员  王铁钢审判员  朱塔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