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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9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朝霞与朱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霞,朱武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9民初1217号原告:李朝霞,女,1971年5月19日生,汉族,江西人,住,被告:朱武兵,男,1971年11月1日生,汉族,江西人,住,原告李朝霞与被告朱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朝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克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武兵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判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经营需要,2015年9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1万元。当日被告出具借据给原告。被告借款后至今没有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都是置若罔闻,故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具文向贵院提起诉讼被告朱武兵即未提供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原告李朝霞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提供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朱武兵身份信息,证明诉讼主体资格正确;2、借条,用来证明本案借款数额及事实。被告朱武兵未提供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质证,应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是符合证据的三性,足以证明本案事实。经审理查明,2013年期间,因被告女儿生病,向原告借款6500元,被告做工地向我借4500元做路。因没款还,于2016年6月2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其内容:今借到李朝霞人民币壹万臺仟元正,借款人朱武兵。后原告向被告还款,被告以没有钱为由拒绝归还借款,所以原告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朝霞与被告朱武兵的民间借贷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被告借原告人民币11000元属实,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借款本金1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玜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朱武兵偿还原告李朝霞借款本金11000元,该款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朱武兵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生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相应原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5×××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金分理处),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处理。审 判 长  艾文辉人民陪审员  杨官华人民陪审员  汤满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雨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