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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46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与王建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王建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4689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龙津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8484530074。负责人:叶松青,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威,浙江博翔(青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根雄,浙江博翔(青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建锋,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现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与被告王建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王建锋名下的价值85600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建锋名下价值856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艳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周芳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