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4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同建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朱同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4143号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周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志明,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同建,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男,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同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须以(2017)沪0112民初14142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终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馥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