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执恢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璞、胡天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璞,胡天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窗体顶端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恢334号申请执行人李璞,男,1938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被执行人胡天佑,男,1946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本院在执行李璞与胡天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胡天佑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 杭执行员 吴建泽执行员 林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英窗体底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