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孟晓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晓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04执657号被执行人孟晓静。被执行人孟晓静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本院(2015)淮刑初字第0058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孟晓静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因被执行人孟晓静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孟晓静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孟晓静发出了执行通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孟晓静报告财产、履行义务;2、向被执行人孟晓静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被执行人孟晓静被执行人孟晓静身体患有××,××,生活较为困难,未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4、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委托当地法院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孟晓静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能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通过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孟晓静于2017年8月28日主动缴纳罚金2000元外,因被执行人孟晓静身体患有××,××,生活较为困难。剩余款项未能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生效刑事判决所确定的罚金依法应予缴纳,但缴纳罚金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孟晓静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孟晓静报告财产、履行义务。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孟晓静于2017年8月28日主动缴纳罚金2000元外,因被执行人孟晓静身体患有××,××,生活较为困难。剩余款项未能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未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这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淮刑初字第00586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徐燕红审判员 杨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