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辽源市易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罗立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源市易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罗立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2104号原告辽源市易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智强,经理。被告罗立荣,70岁,住所地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辽源市易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罗立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辽源市易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源市易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