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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江兰与被执行人梁金胜婚姻家庭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江兰,梁金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第753号申请执行人郑江兰,女被执行人梁金胜,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江兰与被执行人梁金胜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梁金胜户籍资料、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车辆等登记,现查明被执行人梁金胜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铁宾审判员  李常成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向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