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江兰与被执行人梁金胜婚姻家庭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江兰,梁金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第753号申请执行人郑江兰,女被执行人梁金胜,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江兰与被执行人梁金胜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梁金胜户籍资料、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车辆等登记,现查明被执行人梁金胜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铁宾审判员 李常成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向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