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蓝汉威、朱国和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汉威,朱国和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4刑初359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蓝汉威,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7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执行逮捕。现押于五���县看守所。被告人朱国和,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小学文化,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7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执行逮捕。现押于五华县看守所。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7]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汉威、朱国和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志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蓝汉威、朱国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朱国和在五华县潭下镇模石村其家中,利用被告人蓝汉威提供的会员账号和网上“六合彩”的赌博网址,然后用手机和电脑替其上线被告人蓝汉威开具“六合彩”票据,接收雷某等赌博人员的投注共51588元,并从中牟利约1604元。被���人蓝汉威从其上线廖某(另案处理)的手里拿到网上“六合彩”的赌博网址(其本人在赌博网站中是代理身份),并开设了3个会员账号,其中被告人蓝汉威使用1个账号,接受蓝某等赌博人员的投注共18750元,并从中抽水牟利1500元;提供2个会员账号给被告人朱国和使用。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蓝汉威、朱国和的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分别判处。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账户流水清单,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辨认笔录,鉴定文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微信聊天截图,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汉威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朱国和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究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蓝汉威、朱国和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蓝汉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朱国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随案移交的笔记本电脑一部、电脑主机一部、华手机二部、OPPO手机一部,���以没收,上缴国库;银行卡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宇审 判 员 钟伟萍人民陪审员 周运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拥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