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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2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钟文娟与黄林峰、罗传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文娟,黄林峰,罗传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2民初2601号原告:钟文娟,女,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璐,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林峰,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罗传容,女,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原告钟文娟与被告黄林峰、罗传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文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璐,被告黄林峰、罗传容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本院审查后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文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14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4日,被告黄林峰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同时与原告签订一份抵押借款合同,抵押借款合同对借款金额、利息、借款期限等作了明确约定。2016年8月14日,被告黄林峰重新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并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6年12月30日。另,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黄林峰辩称:借款100000元是事实,被告每月都在支付利息,已支付利息大概有3万多元,具体多少记不清楚了。被告罗传容辩称:其不认识原告钟文娟,也不知道借款的事情。2016年2月14日,被告罗传容与被告黄林峰已经离婚,所以不应承担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14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款支付被告96000元。转款当日,原告与被告黄林峰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被告黄林峰、罗传容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5年4月13日,借款利率按月息2%计算。双方于2014年12月30日前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合同右下方被告签字注明“借款日期延长至2016年12月30日”。合同签订后,双方实际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同日,被告黄林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载明“今借到钟文娟现金壹拾万元正(100000元)”。2016年8月14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钟文娟现金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正(小写145000元正)。注:以前所有借条作费。”截止2017年9月13日,被告黄林峰应付原告借款本金96000元的利息共计65280元,已支付利息35000元,尚欠利息30280元。另查明,2013年,被告黄林峰、罗传容向案外人借款200000元,并将登记在两被告名下的房产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借款逾期后,为能及时归还案外人剩余借款100000元,故向本案原告借款100000元用于归还该借款。同时,案外人将其持有的被告房产证交与原告。在本案债务发生时,被告黄林峰、罗传容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6年2月14日离婚。在庭审中,原告考虑到被告的困难,将诉请24%的年利率调减为20%。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抵押借款合同》、借条2张、被告银行卡、银行转款凭证、被告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离婚证、离婚协议、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一致的事实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其义务。原告提供的借条、转款凭证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黄林峰欠原告借款本金96000元的事实。一、关于利息问题,原告自愿将诉请24%的年利率调减为20%,本院予以确认。经庭审查实,原告截止2017年9月13日止,被告黄林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6000元的利息为30280元,其后利息应从2017年9月14日起,按年利率20%计至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二、被告罗传容是否应承担归还借款本息的责任问题。首先,涉案债务产生于被告黄林峰、罗传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次,被告黄林峰向原告借款96000元是用于归还被告黄林峰、罗传容所欠他人借款。当时两被告向他人借款时,并将登记在两被告名下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为能及时归还他人借款,被告黄林峰才向本案原告借款96000元用于归还他人借款。据此,能够认定涉案借款96000是用于两被告共同偿还债务,也就是说,涉案借款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请两被告归还借款本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债务应当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林峰、罗传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钟文娟借款本金96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96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4日起计至付清该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二、被告黄林峰、罗传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钟文娟截至2017年9月13日止尚欠的利息302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黄林峰、罗传容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皓常人民陪审员  江佩窈人民陪审员  曾国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娅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