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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8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8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被执行人贾某某,男本院在执行徐某某与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李民杰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若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