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发奇与黄朝斌、黄伶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发奇,重庆洁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烟花爆竹集团忠县祥辉有限公司,黄朝斌,黄伶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保2053号申请人陈发奇,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重庆洁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红星小区新华路24号附1号,注册号500233000003768。法定代表人何玲,职务不详。被申请人重庆市烟花爆竹集团忠县祥辉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白公镇白公路119号,注册号500233000027169。法定代表人黄伶俐,职务不详。被申请人黄朝斌,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忠县。被申请人黄伶俐,女,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忠县。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渝0106执保12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洁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烟花爆竹集团忠县祥辉有限公司、黄朝斌和黄伶俐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2017年10月19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部分诉讼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洁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烟花爆竹集团忠县祥辉有限公司、黄朝斌和黄伶俐价值500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新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