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27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陈伟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陈伟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12742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华柏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982115156N。主要负责人:郑作群,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杰,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金石,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伟礼,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为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诉被告陈伟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诉称,因被告陈伟礼拖欠贷款本息未按时归还,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广发银行中山分行与被告陈伟礼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2.被告陈伟礼向原告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偿还贷款本169228.21元及利息8520.09元、罚息854.81元、复利310.23元(暂计至2017年6月23日共计178913.34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庭审中,原告广发银行中山分行明确《个人信用贷款合同》是指《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及《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被告陈伟礼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贷款人: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借款人:陈伟礼。签约情况:2015年8月14日,陈伟礼向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填写并递交《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编号:138159002384),同意接受个人信用贷款条款。此后,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向陈伟礼发出《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陈伟礼签名确认。贷款金额:先后发放14笔贷款,分别为13000元、41000元、25000元、15000元、24000元、25410元、13000元、10000元、10000元、25000元、29000元、10000元、12800元、130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其中贷款13000元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止,贷款41000元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贷款25000元自2015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贷款15000元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8年9月2日止,贷款24000元自2015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贷款25410元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止,贷款13000元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7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8年11月19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贷款25000元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贷款29000元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7日止,贷款12800元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贷款13000元自2016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约定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每月15日为还款日。贷款执行利率:固定利率,月利率为1.34%。罚息计收标准: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即月利率1.742%。复利计收标准: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即月利率1.742%计收复利。提前收贷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属于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欠款情况:陈伟礼自2017年1月起未按时足额还款,暂计至2017年6月23日,陈伟礼欠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贷款本金169228.21元、利息8520.09元、罚息854.81元、复利310.23元(其中13000元贷款欠本金6914.81元、利息263.24元、罚息24.75元、复利6.34元;41000元贷款欠本金21808.53元、利息830.23元、罚息78.02元、复利20元;25000元贷款欠本金13298.02元、利息506.24元、罚息47.56元、复利12.19元;15000元贷款欠本金8943.10元、利息438.64元、罚息57.94元、复利15.25元;24000元贷款欠本金15372.66元、利息943.21元、罚息129.55元、复利42.55元;25410元贷款欠本金14914.39元、利息571.52元、罚息47.08元、复利13.67元;13000元贷款欠本金8668.22元、利息534.39元、罚息69.26元、复利23.95元;10000元贷款欠本金2.94元、利息0.18元、罚息0元、复利0元;10000元贷款欠本金6667.85元、���息411.08元、罚息53.26元、复利18.44元;25000元贷款欠本金16669.85元、利息1027.72元、罚息133.15元、复利46.09元;29000元贷款欠本金22996.45元、利息895.68元、罚息48.30元、复利21.03元;10000元贷款欠本金8880.55元、利息563.36元、罚息47.24元、复利24.45元;12800元贷款欠本金11661.36元、利息741.34元、罚息59.67元、复利32.08元;13000元贷款欠本金12429.48元、利息793.26元、罚息59.03元、复利34.19元)。本院认为,陈伟礼向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借款后未按时还款,属于违约,广发银行中山分行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金,陈伟礼还应承担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等违约责任。对于广发银行中山分行主张陈伟礼欠款的数额,有广发银行中山分行提交的对账单、系统截图证实,且陈伟礼没有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予以确认。陈伟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陈伟礼签订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编号:138139003584)、《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二、被告陈伟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169228.2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6月23日,利息为8520.09元、罚息为854.81元、复利为310.23元,从2017年6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前,未到期本金按月利率1.34%计算利息,逾期本金按月利率1.742%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的���息按月利率1.742%计算复利;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742%计算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8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付),由被告陈伟礼负担(该费用被告陈伟礼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静敏人民陪审员 梁宝霞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 颖书 记 员 程慕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