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4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花同云与韩海军、行唐县龙州镇西羊同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花同云,韩海军,行唐县龙州镇西羊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43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花同云,男,1954年9月4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海军,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行唐县龙州镇西羊同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韩胜军,村支部书记。再审申请人花同云因与被申请人韩海军、行唐县龙州镇西羊同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终5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花同云申请再审主要称,1996年村民第三小组仍然存在,诉争空闲地归该小组集体所有,而被申请人村委会将该空闲地私自处分给了非小组成员的被申请人韩海军,且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该处分行为无效。另二被申请人订立的承包协议,无承包期限也无终止日期,名为承包实为买卖,且价格明显低于实际价值。综上,二被申请人所立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从实体到程序都是错误的,严重侵犯第三小组集体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合同。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村委会给韩海军出具的收条内容,不能推定出双方系买卖关系,申请人也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申请人据此主张确认合同无效,理据不足,原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花同云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花同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新峰审判员 郝英春审判员 宋 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