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3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正定新区洁玉玻璃门市部与正定县宝唯得家具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定新区洁玉玻璃门市部,正定县宝唯得家具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3314号原告:正定新区洁玉玻璃门市部,地址正定新区诸福屯供销社院内。法定代表人:刘云利,男,汉族,1971年5月16日生,现住正定新区。被告:正定县宝唯得家具商行,地址正定县金河家居基地。法定代表人:张农,男,汉族,1973年11月26日生,现住正定新区。原告正定新区洁玉玻璃门市部与被告正定县宝唯得家具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正定新区洁玉玻璃门市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4691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截止2017年9月1日起诉之日止利息284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正定新区洁玉玻璃门市部经营玻璃制品,被告正定县宝唯得家具商行为个体企业,经营者为张农。自2015年初起,原告开始向被告供应玻璃制品,截止2015年11月22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4691元。为此,被告出具欠条,经营者张农签字确认。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正定新区洁玉玻璃门市部应向本院提供被告正定县宝唯得家具商行明确的送达地址,本院在送达过程中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及现住址无法传唤被告到庭或向其送达应诉手续,经依法询问原告,原告亦不能另行提供被告的现住址,也未按本院指定期限预交公告送达费用进行公告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正定新区洁玉玻璃门市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本院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新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