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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恢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彭建文与丁宗泽、彭晓辉、朱世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建文,丁宗泽,彭晓辉,朱世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恢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彭建文,女,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丁宗泽,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彭晓辉,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理县。被执行人:朱世凤,女,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彭建文与被执行人丁宗泽、彭晓辉、朱世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7)川1521执恢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朱世凤银行存款54503元,现因被执行人彭晓辉、朱世凤已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朱世凤在中国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xxxx内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朱世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筠州中路分理处开设的银行账户xxx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相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