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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舒镇支行与于彦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吉舒镇支行,于彦忠,姜秀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2181号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吉舒镇支行,住所地舒兰市。法定代表人:崔伟荣,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瑞,男,该行职工。被告:于彦忠,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被告:姜秀琴,女,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名,住舒兰市。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吉舒镇支行诉被告于彦忠、姜秀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于彦忠、姜秀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吉舒镇支行撤回对被告于彦忠、姜秀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吉舒镇支行撤回对于彦忠、姜秀琴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吉舒镇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奇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关 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