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兰诉被告王某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兰,王某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780号原告白某兰。被告王某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兰诉被告王某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洪 涛审 判 员 杜红娟人民陪审员 沈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司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