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9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张玉云申请执行奚万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云,奚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9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玉云,女,194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宝清县七星泡镇红峰村。被执行人:奚万生,男,195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宝清县七星泡镇红峰村。张玉云申请执行奚万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黑0523民初11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玉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奚万生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张玉云申请执行奚万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7)黑0523民初11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贵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