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8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唐莉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莉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8刑初15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莉菲(绰号唐哥、光头、光头强),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06年3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1年9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7月21日减刑释放。2017年2月1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芷检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莉菲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庆振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敦武、朱发林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晓晴担任记录。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唯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莉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唐莉菲以办理无息贷款、低价购买住房、入股经营为由诈骗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55000元。1、2016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唐莉菲以可以帮被害人冯某某办理无息贷款,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跑关系为由,从被害人冯某某手中骗取人民币5000元。2、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唐莉菲以其朋友急需用钱,低价出售住房,可以帮被害人冯某某购买该住房为由,从被害人冯某某手中骗取人民币29000元。3、2016年4月17日,被告人唐莉菲以其姐姐经营的芷江千野电器店需要扩大经营,可以邀请被害人冯某某入股为由,从被害人冯某某手中骗取人民币21000元。公诉人就上述事实提供了户籍证明、收条等书证、视听资料,当庭宣读了证人刘某某、田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唐莉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该院认为,被告人唐莉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莉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唐莉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没有意见,但辩称其未实施第二起、第三起诈骗犯罪事实,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唐莉菲以办理无息贷款、低价购买住房、入股经营为由诈骗被害人冯某某现金人民币540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唐莉菲以可以帮被害人冯某某办理无息贷款,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跑关系为由,从被害人冯某某手中骗取现金人民币5000元。2、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唐莉菲以其朋友急需用钱,低价出售住房,可以帮被害人冯某某购买该住房为由,从被害人冯某某手中骗取现金人民币28000元。3、2016年4月17日,被告人唐莉菲以其姐姐经营的芷江千野电器店需要扩大经营,可以邀请被害人冯某某入股为由,从被害人冯某某手中骗取现金人民币21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被告人唐莉菲的户籍证明,证明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冯某某提供的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芷房权证芷江字第000127**号房权证、入股协议,证明被告人唐莉菲虚构为其办理无息贷款、低价购买住房、入股经营的相关凭证;户名冯某某的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于2016年4月11日的交易情况;被害人冯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害人冯某某被骗后,通过微信催促被告人唐莉菲退款的情况;被害人冯某某出具被告人唐莉菲书写的收条,证明被告人唐莉菲从被害人冯某某手中所拿走现金的事实;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2006)铜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芷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吉首监狱狱政管理科出具的湖南省吉首监狱(2014)字第303号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唐莉菲于2006年3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1年9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7月21日减刑释放的事实。(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唐莉菲在其经营的千野电器店没有股份,其没有想过转让股份,被告人唐莉菲也未与其说过有人要入股的事实;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千野电器店员工,被告人唐莉菲在该电器店没有股份的事实。(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唐莉菲以办理无息贷款、低价购买住房、入股经营为由骗取其现金人民币54000元的事实。(4)被告人唐莉菲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6年4月期间,其以办理无息贷款、低价购买住房、入股经营为由骗取被害人冯某某现金人民币54000元的事实。(5)视听资料被害人冯某某与被告人唐莉菲的通话录音资料,证明被害人冯某某与被告人唐莉菲的通话情况;讯问被告人唐莉菲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证明公安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唐莉菲进行讯问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莉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唐莉菲辩称其未实施第二起、第三起诈骗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经查被告人唐莉菲实施的第二起、第三起诈骗犯罪事实有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与被告人唐莉菲的多次供述能够吻合,并有被害人冯某某提供的书证被告人唐莉菲书写的收条、虚构为其办理无息贷款、低价购买住房、入股经营的相关凭证及视听资料通话录音、被害人冯某某被骗后催促被告人唐莉菲退款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讯问被告人唐莉菲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亦证明被告人唐莉菲在接受讯问时没有受到刑讯逼供,因此,被告人唐莉菲辩称其未实施第二起、第三起诈骗犯罪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唐莉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被告人唐莉菲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不能从轻处罚。故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莉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陈庆振人民陪审员 杨敦武人民陪审员 朱发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晓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