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59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某1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6民初5927号原告刘某1,男,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法定代表人刘某2,经理。本院在审理刘某1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刘某1以双方的纠纷已协商处理完毕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范文革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周晓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