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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执24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培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火,李培忠,张碧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24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春火,男,193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李培忠,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张碧芳,女,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火与被执行人李培忠、张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限制其高消费。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变现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傅泽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