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民初90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安静、袁华与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静,袁华,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037号原告:安静,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平,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华,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平,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108号珑璟雅苑3号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41706360。法定代表人:朱凯,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颖,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静、袁华与被告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静、袁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6元,减半交纳4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静、袁华负担。审判员  龚陵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