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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58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郭某与周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周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5860号原告:郭某,女,2001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昆山市。法定代理人宗某,女,1976年8月5日生,汉族,住昆山市,系原告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鞠群,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1941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昆山市。原告郭某与被告周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江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春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