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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素玉、卫杨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素玉,卫杨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杨素玉被执行人:卫杨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素玉与被执行人卫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素玉于2017年8月29日与被执行人卫杨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撤回了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11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 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