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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49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晓东与姜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东,姜兴贤,姜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4980号原告:张晓东,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姜兴贤,男,196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姜济,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张晓东与被告姜兴贤、姜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178.52元,减半收取计1089.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毕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