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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209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孟治良、孟治忠与姚子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治良,孟治忠,姚子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20941号原告:孟治良,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孟治忠,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姚子学,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治良、孟治忠诉被告姚子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治良、孟治忠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治良、孟治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治良、孟治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孟治良、孟治忠负担。审判员  何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