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民初58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韩同信与陈景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同信,陈景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5831号原告韩同信,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陈景华,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同信诉被告陈景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同信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同信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同信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同信承担。审 判 长 王 钰审 判 员 詹晓晔人民陪审员 温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卫红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