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5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洪瑞和陈中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瑞,陈中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5民初1178号原告张洪瑞,男,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被告陈中善,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原告张洪瑞诉被告陈中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洪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中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洪瑞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付清借原告现金42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2000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9日,被告因急用钱为由借原告现金42000元,于即日写下借条一份。借条约定”2017年6月20日还清借款”。之后被告未及时付款,经原告催要,被告借故推诿,拖至今日,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陈中善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结合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陈中善向张洪瑞借款42000元,后双方于2017年3月19日补签《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张洪瑞愿借与陈中善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借款到期后,陈中善未归还借款,张洪瑞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张洪瑞与陈中善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后,陈中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归还借款,但其未按时归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张洪瑞请求判令陈中善归还借款本金4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张洪瑞请求判令陈中善承担利息损失2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张洪瑞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中善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洪瑞借款42000元;二、驳回张洪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陈中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师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