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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8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毛定脑、毛克条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毛定脑,毛克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民初8145号原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瓯江路海港大厦1幢1101室。负责人:赵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心怡、陈拓,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职员。被告:毛定脑,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毛克条,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原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毛定脑、毛克条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毛定脑立即偿还原告替被告代为偿还的汽车分期贷款432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每月2%来计算,从代偿之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抵押的思域牌,车牌号为浙C×××××,车架号为LVHFA1654A5002699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毛克条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9月30日,被告毛定脑与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简称:工行温州分行)签订《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毛定脑因购车需要,向工行温州分行申请贷款6万元,并通过信用卡分期的方式还款;毛定脑以所购的浙C×××××思域牌小型轿车(车架号:LVHFA1654A5002699)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上述车辆的抵押登记手续。同日,被告毛定脑与原告签订《委托保证合同》、《车辆抵押合同》,约定:毛定脑委托原告作为上述贷款的保证人;毛定脑提供其所购的浙C×××××思域牌小型轿车作为原告为其提供保证的反担保,原告自愿作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原告向工行温州分行代偿后,可立即要求毛定脑偿还代偿款,否则,原告可以要求毛定脑支付自代偿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4%计算)。原告与被告毛定脑办理了上述车辆的第二顺位抵押登记。同日,原告向工行温州分行出具《担保承诺函》,承诺为毛定脑的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被告毛克条向原告出具《反担保承诺函》,承诺为毛定脑的上述贷款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因被告毛定脑未按《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的约定向工行温州分行偿付贷款,原告分别于2015年7月24日、11月25日、2016年3月24日代毛定脑向工行温州分行各偿付9500元、15000元、18700元,合计43200元。截至2017年10月18日,被告毛定脑尚欠原告代垫款的利息19334.13元(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认为,原告作为保证人为被告毛定脑代偿贷款后,有权要求被告毛定脑偿还代偿款。原告要求被告毛定脑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低于合同约定,应予支持。被告毛克条为被告毛定脑的涉案贷款提供反担保,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毛定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垫付款43200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10月18日为19334.13元,之后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如被告毛定脑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则拍卖、变卖被告毛定脑名下的牌号为浙C×××××思域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VHFA1654A5002699),所得价款在保障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受偿的情况下,由原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优先受偿。三、被告毛克条对上述第一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元,公告费420元,由被告毛定脑、毛克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 文 江人民陪审员 朱 晨 绿人民陪审员 郑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诸葛冰洁?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