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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红晓、王祚池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红晓,王祚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吴红晓,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被执行人王祚池,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本院在执行吴红晓与王祚池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12月8日本院作出的(2015)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1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吴红晓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线索。本案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认为,该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1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