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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与梁可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梁可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2116号原告: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83080339T),住所威海经技区桥头镇桥头村北。代表人:宋吉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祝,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可泉,男,195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技区。原告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与被告梁可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东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翠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