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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7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梁存波与陕西江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存波,陕西江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745-1号申请执行人梁存波,男,1972年12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江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1076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江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