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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秦忠杰与周永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忠杰,周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1522号申请执行人秦忠杰,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周永红,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秦忠杰申请执行与周永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1日作出的(2016)渝0243民初49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元及违约金360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268元、申请执行费314元。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和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周永红在2018年2月12日前支付申请人秦忠杰7868元,在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10000元;二、本案执行费31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2018年2月12日前交至彭水法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152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申请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永学审 判 员  王永勇代理审判员  付友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从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