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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16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尹树林、徐蕊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树林,徐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640-1号申请执行人尹树林,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徐蕊,女,196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晓菲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郑 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法文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