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行审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涟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涟水华联置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涟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涟水华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826行审32号申请人涟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华玉国,政府办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德权,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涟水华联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伟,董事长。涟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7年2月28日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涟水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作出涟防征字[2017]第5号《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决定书》,限该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6312156.96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内容,且经申请人催缴告知后仍未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涟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其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征收工作。被申请人涟水华联置业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人防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控法》第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申请人涟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对被申请人涟水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作出的涟防征字[2017]5号《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决定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涟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执行的涟防征字[2017第5号《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保俊审判员 张 云审判员 周建权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书记员 张 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