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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司救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瑞瑞、靳鹏宇、靳留锁、王焕廷申请司法救助一案决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鄂司救执52号救助申请人:张瑞瑞,女,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东街**号,系死者靳军华之妻。公民身份号码:4111211985********。救助申请人:靳鹏宇,男,201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靳军华之子。公民身份号码:4206022012********。救助申请人:靳留锁,男,195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妹仲乡掌史村***号。系死者靳军华的父亲。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50********。救助申请人:王焕廷,女,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靳军华的母亲。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57********。救助申请人张瑞瑞、靳鹏宇、靳留锁、王焕廷因申请执行与靳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审查查明,2016年1月17日14时48分左右,被执行人靳军醉酒后驾驶苏N×××××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襄阳长虹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汉城明珠快捷酒店”门前路段时,撞到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靳军华。造成其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靳军驾车逃离现场,后于同日16时左右被襄州区公安分局派出所抓获。2016年1月26日,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作出襄公交高认字(2016)第30002C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靳军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靳军华无责任。靳军华受伤后即被送往襄阳中心医院住院抢救治疗19天后死亡。救助申请人靳留锁、王焕廷系靳军华的父母,张瑞瑞系靳军华之妻,靳鹏宇系靳军华与张瑞瑞之子。原审法院认定此次事故给四救助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14946.61元。事故发生后靳军垫付13940元。原审法院判决由靳军赔偿救助申请人张瑞瑞、靳鹏宇、靳留锁、王焕廷经济损失1001006.61元。救助申请人靳留锁身患××、肺气肿、慢性××、肝硬化等多种疾病,2007年右肺癌手术,2017年2月因腰椎疾病在襄阳中心医院文理学院附属医院作腰椎手术,尚欠医院十多万医疗费用,术后至少半年只能卧床休养,现已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救助申请人王焕廷年老多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救助申请人张瑞瑞为襄阳中心医院医生,需照顾生病卧床的公公靳留锁及年幼的儿子靳鹏宇,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认为,张瑞瑞、靳鹏宇、靳留锁、王焕廷的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给予救助申请人张瑞瑞、靳鹏宇、靳留锁、王焕廷司法救助金五万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