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民终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松原市自来水公司与王永彬及松原市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松原市自来水公司,王永彬,松原市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民终13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临江街,注册号220702000002009。法定代表人:马长权,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梅,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军,男,1971年12月23日生,汉族,松原市自来水公司职员,住宁江区嘉里不夜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彬。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鹏,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松原市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文化街,注册号220702000024642。法定代理人:刘宝臣委托代诉讼理人:贾振祥,男,1958年9月25日生,汉族,职工,现住宁江区房产*号楼。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芳,女,1982年2月20日生,汉族,职工,现住宁江区文化街。上诉人松原市自来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永彬、原审被告松原市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松原市自来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梅、王喜军与被上诉人王永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鹏、原审被告松原市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振祥、韩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松原市自来水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或改判一审判决,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王永彬所在的永泰家园小区的自来水管线系开发商自行建设,并不是自来水公司承建的,因此不应该承担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二、公证书以及评估报告不能证明当时王永彬地下室物品被侵泡情况。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王永彬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松原市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永彬在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015年12月27日,原告发现物业公司在其位于永泰家园小区8号楼前自来水管道井处抽水,原告打开存货的地下室时已被水淹,其水深1.6米,将货物全部浸泡。水抽出后,发现自来水管道损坏漏水所致。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其所浸泡的货物,二被告相互推脱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因自来水冒水所致的货物损失款99984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2月27日位于宁江区江北永泰家园小区院内8号楼门前的自来水进户管道井内进户阀门外侧管线破裂漏水,将王永彬地下室内的货物浸泡。2016年1月12日王永彬向吉林省松原市维信公证处申请对浸泡的货物进行证据保全,吉林省松原市维信公证处受理后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6)吉松维信证字第21号公证书,公证书中《货物清点记录》中载明被浸泡的货物为47个品种。庭审中王永彬申请司法鉴定,2017年3月21日经松原中庆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资产评估报告书,报告书对165个品种的货物损失进行了评估,其中针织品按重置成本确认,其他物品估算损失,结论为:财物损失合计为55236元。王永彬为此花费鉴定费3000元。松原市自来水公司对公证书有异议。认为漏水的管线不是其单位建设,是开发商建设,漏水管线的产权不是其单位的,并提供管线图予以证实。王永彬对松原市自来水公司提供的管线图有异议,认为漏水管线是松原市自来水公司建设的。永泰家园小区的物业由松原市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松原市自来水公司未委托松原市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永泰家园小区供水及供水管线事宜。一审法院认为:损坏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用户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经营单位,应按以下规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设施设备(业主自行增加的设施设备除外)的维修、养护和更新:(一)业主终端计量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设施设备……”。本院认定本案漏水的供水管线属于松原市自来水公司管理、维修、养护。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限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的规定,松原市自来水公司未尽到对诉争漏水供水管线的维修、养护义务,至使供水管线破裂漏水将王永彬货物浸泡,造成王永彬货物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松原市自来水公司辩解破裂漏水供水管线权属是永泰家园物业的,维护养护和一切维修管理是由永泰家园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本院不予采纳。松原市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漏水供水管线没有维修、养护义务,故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松原市自来水公司对公证书虽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公证书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公证书及资产评估报告书,经核对,王永彬的合理经济损失为:46774.57元(总计414件物品,其中针织类物品344件),由松原市自来水公司予以赔偿。王永彬应将针织类物品残值返还给松原市自来水公司。王永彬主张多出的部分,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保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松原市自来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王永彬经济损失46774.57元,王永彬将针织类物品(344件)残值返还给松原市自来水公司。二、松原市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三、驳回王永彬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松原市自来水公司承担970元,由王永彬承担1330元;鉴定费3000元由松原市自来水公司承担。经本院审理查明,宁江区江北永泰家园小区的物业由松原市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2015年12月27日位于宁江区江北永泰家园小区院内8号楼门前的自来水进户管道井内进户阀门管线破裂漏水,将王永彬地下室内的货物浸泡。该小区院内8号楼漏水的管线与该8号楼是开发商自行建设,属于小区的公共部分。2016年1月12日王永彬向吉林省松原市维信公证处申请对浸泡的货物进行证据保全,吉林省松原市维信公证处受理后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6)吉松维信证字第21号公证书,公证书中《货物清点记录》中载明被浸泡的货物为47个品种。原审庭审中王永彬申请司法鉴定,2017年3月21日经松原中庆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资产评估报告书,报告书对165个品种的货物损失进行了评估,其中针织品按重置成本确认,其他物品估算损失,结论为:财物损失合计为55236元。王永彬为此花费鉴定费3000元。本院认为,宁江区江北永泰家园小区院内8号楼漏水的管线与该8号楼是开发商自行建设,属于小区公共部分,应属于全体小区业主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松原市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管理宁江区江北永泰家园小区期间,全体小区业主共有的自来水管线出现漏水问题给王永彬财产造成损害应该由物业公司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87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驳回王永彬的其他诉讼请求)。二、撤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87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松原市自来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王永彬经济损失46774.57元,王永彬将针织类物品(344件)残值返还给松原市自来水公司。二、松原市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三、松原市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王永彬经济损失46774.57元,王永彬将针织类物品(344件)残值返还给松原市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松原市自来水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松原市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270元,由王永彬承担1330元;鉴定费3000元由松原市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韩方德审判员 冷晓峰审判员 李      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秀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