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5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于飞与顾立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飞,顾立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5738号原告:于飞,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学成,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西梅,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立军,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伟,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洞庭湖路111号第31幢楼。负责人:李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向阳,江苏鑫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飞与被告顾立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飞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飞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于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