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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58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蓉、杨西平与吴祥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蓉,杨西平,吴祥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5814号原告:李蓉,女,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原告:杨西平,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李先勇,郫县犀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祥平,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李蓉、杨西平与被告吴祥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李蓉、杨西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蓉、杨西平的撤诉申请合乎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蓉、杨西平撤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李蓉、杨西平承担。审判员 文 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天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