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易某、丰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某,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325号申请执行人易某,女,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丰某,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易某与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易某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1执3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秋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立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