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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执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鲁淑苹与薛敏、吉林市正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淑苹,薛敏,吉林市正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2执1843号申请人鲁淑苹,女,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薛敏,女,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吉林市正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王莉茗,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鲁淑苹与被执行人薛敏、吉林市正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8日作出(2017)吉02民终1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如下“被告薛敏、第三人吉林市正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鲁淑苹办理兰亭雅苑1号楼D10号网点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鲁淑苹。”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0月19日,成功将被执行人吉林市正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兰亭雅苑1号楼D10号网点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鲁淑苹名下。执行费500元申请人鲁淑苹已缴纳,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要求本案做结案处理。经审查,申请人鲁淑苹申请结案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202执18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兴国审 判 员  付文忠审 判 员  黄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曾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