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刑更2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玉柱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玉柱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2796号罪犯刘玉柱,男,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宿迁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宿豫刑初字第037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玉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报送本院审理。2017年9月29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10月19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立新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指派警官冯骏骅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刘玉柱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刘玉柱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刘玉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且该犯财产类判决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重新犯罪预测评估意见认为该犯假释后重新犯罪可能性较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同意执行机关的假释建议。出庭警官当庭出示了罪犯刘玉柱获得奖励的证据以及财产性判项履行的相关证据。出庭检察院人员就执行机关提供证明罪犯刘玉柱改造表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并当庭宣读了减刑、假释案件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刘玉柱的假释符合法律规定。建议法院依法裁判。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玉柱于2015年3月26日入监,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在服刑期间,罪犯刘玉柱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刘玉柱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宿迁市宿某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刘玉柱假释后不会对所在社区产生不利影响,建议对其适用假释。本院认为,罪犯刘玉柱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且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玉柱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嘉祥审判员 方道清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