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民初58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江西博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高氏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博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省高氏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102民初5835号原告:江西博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277号B单元23层F室。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芳,公司会计。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彦,公司出纳。被告:江西省高氏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豫章后街27栋。法定代表人:高永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素珍,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平,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为“音乐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音乐花园”小区1#、2#、3#、4#商铺(建筑面积合计:275.44m2)、地下车位(98个-85个)业主及人防工程地下室(60m2)出租人,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被告共拖欠原告物业费115793.2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交无果。2016年12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及滞纳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江西省高氏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博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0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15793.20元;二、原告江西博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交付开出金额为115793.2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原告江西博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452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省高氏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260元(该款由被告随同本调解协议第一条一并支付给原告),退回原告江西博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26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徐荣根人民陪审员 胡明哲人民陪审员 孟曦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陶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