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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柴守振、柴晓光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运焕,柴守振,柴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刑初1152号自诉人卢运焕,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滑县。被告人柴守振,男,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滑县。被告人柴晓光,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滑县。自诉人卢运焕以被告人柴守振、柴晓光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卢运焕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柴晓光的自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卢运焕撤回对被告人柴晓光的自诉申请属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卢运焕撤回对被告人柴晓光的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士玲审判员  刘定伟审判员  张翠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伟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