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都江堰川西勘察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昊鹏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江堰川西勘察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昊鹏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川西勘察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奎光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孝龙,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昊鹏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张积林,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川西勘察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昊鹏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都江民初字第164号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与(2012)都江执字第600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相同,应当并入该案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7)川0181执恢41号案件并入(2012)都江执字第600号案件一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川0181执恢4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光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文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